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管理人”)就旗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或“产品”)可投资科创板和创业板股票一级市场交易的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一、有关情况说明:
1、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上市公司股票”;
2、本公司旗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的投资范围包括上市股票的,均可以参与科创板和创业板一级市场交易。
3、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和创业板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保持产品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二、风险提示: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科创板和创业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和创业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产品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科创板和创业板股票或选择不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科创板和创业板股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和创业板股票。
(一)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或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2、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因此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大于A 股其他板块,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投资者数量较少,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存在无法及时或以公允价格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机制比A股其他板块更严格,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可能会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6、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7、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二)投资创业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规则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 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等业务规则与现有的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的相关规则存在一定差别。
② 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规则较主板市场存在较大差异。
③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较主板市场更为严格。
④ 其他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规则存在差异。
2、公司经营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与现有主板市场上市公司比较,一般处于发展初期,经营历史较短,规模较小,经营稳定性相对较低,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此外,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虽然发展潜力可能较大,但新技术的先进性与可靠性、新模式的适用面与成熟度、新行业的市场容量与成长空间等都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高成长的预期不一定会实现,风险较主板大。
3、股价大幅波动风险:以下原因可能导致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价发生大幅波动,
① 公司经营历史较短,规模较小,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股价可能由于公司业绩的变动大幅波动;
② 公司流通股本较少,盲目炒作会加大股价波动,股价相对容易被操纵;
③ 公司业绩可能不稳定,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尽适用,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4、技术失败风险: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高科技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或劳务具有不确定性,相关产品和技术更新换代较快,存在出现技术失败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在办理认/申购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产品的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相关业务规则等文件,关注合格投资者和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确认为合格投资者并提前做好风险测评,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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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