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同时倡导绿色环保低碳的生活理念,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对旗下基金对账单的服务规则进行调整,取消纸质对账单寄送服务。本公司陆续推出并持续完善丰富多样的电子化对账单服务,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订阅开通或是自助查询电子对账单。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订阅方式
1、微信服务号
投资者可通过微信“添加朋友”-“公众号”搜索“国泰君安资管服务号”,关注并开通电子对账单服务,即可订阅电子对账单。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接收电子对账单的频率:每月/每季度/每年。
“国泰君安资管服务号”官方二维码
2、国泰君安资管APP
投资者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或通过应用市场搜索“国泰君安资管APP”,下载官方APP,在APP里面点击“我的”-“对账单查询”,即可订阅电子对账单。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接收电子对账单的频率:每月/每季度/每年。
“国泰君安资管APP”官方下载二维码
3、手机短信
针对现有用纸质方式接收对账单的用户,本公司将发送手机短信至投资者预留手机号,邀请投资者开通电子对账单服务,投资者通过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完成验证即可订阅电子对账单。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接收电子对账单的频率:每月/每季度/每年。
4、电子邮件
针对现有用纸质方式接收对账单的用户,本公司将发送电子邮件至投资者预留电子邮箱,邀请投资者开通电子对账单服务,投资者通过点击邮件中的链接即可订阅电子对账单。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接收电子对账单的频率:每月/每季度/每年。
二、账单形式
1、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本公司在每月/季度/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月/季/年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订阅月度/季度/年度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2、微信对账单
已关注本公司微信服务号并开通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服务号消息推送或菜单栏获取对账单的下载地址,投资者点击链接即可自行下载电子对账单。本公司在每月/季度/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月/季/年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订阅“国泰君安资管服务号”并开通了月度/季度/年度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推送电子对账单。
3、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邮件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本公司在每月/季度/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月/季/年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地址并成功订阅月度/季度/年度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邮件对账单。
三、对账单自助查询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免费自助查询对账单:
1、微信服务号
2、国泰君安资管APP
此外,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95521协助其获取电子对账单。
四、特别提示
1、上述调整将自2022年4月1起生效。自2022年4月1日起,本公司将按照调整后的对账单服务方式向投资者发送对账单,如投资者未成功订阅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95521查询、核对、变更预留的联系方式。
3、本公司各种定期对账单服务,均须通过第三方机构(包括电子邮件服务器供应商或通信运营商)递送给投资人,因第三方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通讯故障、信息不全、递送错误等,以及因投资人自身电子设备的设置或状态异常导致的无法及时、准确接收等,本公司将全力协助解决问题或提供补发对账单服务,但不承担就此引发的其他任何责任。
4、本公司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调整上述服务规则,并及时告知投资者。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s://www.gtjazg.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21等方式了解相关信息。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站:https://www.gtjazg.com
特此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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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