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管理人”)管理的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或“产品”)将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基础设施基金”)。
一、有关情况说明
基础设施基金属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本公司旗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或“公募基金”类似表述的,且投资比例内包括一定比例权益类资产比例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一级、二级市场交易。
本公司在投资基础设施基金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做好相关风险管理工作。
二、基础设施基金风险提示:
基础设施基金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一、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基础设施基金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终止上市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五、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六、基础设施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在办理认/申购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产品的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相关业务规则等文件,关注合格投资者和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确认为合格投资者并提前做好风险测评,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产品列表
产品名称 | 产品代码 |
国泰君安君享固盈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953337 |
国泰君安君享安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953563 |
国泰君安君享跃龙增强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953376 |
国泰君安君享年华交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953375 |
国泰君安君享荣耀进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953428 |
国泰君安君享多元稳健alpha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953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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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旗下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仅面向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本机构\本人确认系符合监管规定标准的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 即: 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